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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轉介安置機構簽約與查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轉介安置機構簽約與查核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安養、托育及養護服務之低收入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獲得妥適的照顧,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八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為落實就近安置原則,本府得視安置需求與縣內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簽訂安養、托育及養護契約。



三、申請與本府簽訂委託安置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契約書之社會福利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新申請簽約機構:經本府實地訪視其組織管理、環境衛生、醫療公共安全、各類專業人員配置、設施設備及院生權益保障,並依訪視結果辦理收容服務契約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應具備以下之條件: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醫院:最近一次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2.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甲等(含)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二)原簽約機構: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醫院: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乙等以下(不含乙等)經輔導並評估適宜者,得續簽安置原收容個案之契約,若經評估不適宜者,本府應協助個案家屬辦理移轉安置。
2.老人養護(長期照護)中心:
1)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甲等(含)以上,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2)評鑑成績乙等得續簽安置原收容個案之契約;連續2次評鑑成績皆為乙等(不含複評成績)者,簽約安置床位數不得高於總核定床位數百分之二十五。
3)評鑑成績乙等以下(不含乙等)經複評為乙等,得續簽補助原收容個案之契約;複評成績為丙等(含)以下者,本府應協助個案家屬辦理轉安置。
 

 



四、機構應備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簽訂契約書:
(一)申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容方式ヽ服務對象及人數ヽ服務契約ヽ組織架構ヽ工作人員編製、無障礙空間設備等。
(二)立案證書影本,機構為財團法人應加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各乙份。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ヽ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申報書影本。
(四)最新年度評鑑結果證明。



五、契約期限以一年為基準,年度內機構評鑑等第變更時,應依原契約書內容辦理。



六、督導查核:
(一)與本府簽訂委託安置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契約書之養護機構,本府將不
定期督導查核,經查核有未善盡責任、違法或違反契約內容時,應請機構立即改善,
情節重大或未依期限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合約,機構不得拒絕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本府查核之內容:
1.組織管理:機構核准收容與實際收容之人數,有無依本府規定辦理等。
2.環境安全維護:環境衛生、無障礙空間及緊急呼叫設備等。
3.專業服務:個案處置計畫ヽ家庭支援服務ヽ膳食與衣著管理等。
4.權益保障:個案申訴處理ヽ個案或家屬滿意度調查、不適當照顧等。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查核未符合規定,本府處置方式:
1.依違規情節處以停止轉介、個案移轉安置或終止合約。
2.經本府督導訪視後列為專案輔導,並於年度內暫停轉介個案二次(含)以上之機構,
喪失與本府簽訂轉介新收容案一年之資格。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