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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轉介安置機構簽約與查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長照字第109000496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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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及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
  構),接受安養、托育及養護服務之低收入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獲得妥適的照顧,特訂定本
  要點。

二、為落實就近安置原則,本府得視安置需求,優先與宜蘭縣內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長照機構簽訂
  安置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者之契約

三、申請與本府簽約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照機構,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新申請簽約機構:經本府實地訪視其組織管理、環境衛生、醫療公共安全、各類專業人
   員配置、設施設備及院生權益保障,並依訪視結果辦理收容服務契約簽訂之社會福利機構
   及長照機構應具備以下之條件: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醫院:最近一次評鑑成績乙等以上或合格,無不良紀錄
    者。
   2.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甲等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3.長照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合格,無不良紀錄者。
  (二)原簽約機構: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醫院: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以上或合格,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
      換約事宜。
     (2)評鑑成績丙等以下或不合格經輔導並評估適宜者,得與原安置之個案續約;經評估不
      適宜者,本府應輔導機構協助個案之家屬辦理移轉安置。
    2.老人福利機構:
     (1)最近一次之機構評鑑成績甲等以上,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
      事宜。
     (2)評鑑成績乙等,得與原安置之個案續約;評鑑成績不含複評成績連續二次均乙等者,
      簽約安置床位數應低於總核定床位數百分之二十五,並不得收容新個案。
     (3)評鑑成績丙等以下,經複評為乙等者,得與原安置之個案續約;複評成績為丙等以
      下者,本府應輔導機構協助個案之家屬辦理移轉安置。
    3.長照機構:
     (1)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合格,經本府督導查核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度換約事宜。
     (2)評鑑成績一次不合格者,得與原安置個案續訂契約;評鑑成績連續二次不合格者
      ,與個案簽約安置之床位數應低於總核定床位數百分之二十五,且不得增加收容
      個案。
     (3)評鑑成績連續三次均不合格者,本府應輔導機構協助個案之家屬辦理移轉安置。
   原簽約機構已改制為長照機構者,得提出改制前之評鑑結果,辦理續約;契約期限延至
   長照機構評鑑結果公告日後二個月。
   個案因遭遇重大變故,安置於非與本府簽約之機構,經宜蘭縣長期照護諮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依該委員會決議認定個案之補助資格。

四、申請簽約之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容方式ヽ服務對象及人數ヽ服務契約ヽ組織架構ヽ工作人
    員編製、無障礙空間設備等。

 (二)立案證書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機構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應併附法人登記書影本。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契約ヽ公共安全及消防檢修申報書影本。
 (四)最新年度評鑑結果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改制為長照機構者,應併附原簽約社福機構評鑑
    結果證明。

五、契約期限以一年為基準,年度內機構評鑑等第變更時,應依原契約書內容辦理。

六、督導查核:
 (一)本府得不定期督導查核與本府簽約之機構,查核結果有未善盡責任、違法或違反契約內容
    者,應通知機構立即改善;情節重大或未依限期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契約,並由機構負相
    關法律責任
 (二)本府查核之內容:
    1.組織管理:機構核准收容與實際收容之人數,有無依本府規定辦理等。
    2.環境安全維護:環境衛生、無障礙空間及緊急呼叫設備等。
    3.專業服務:個案處置計畫ヽ家庭支援服務ヽ膳食與衣著管理等。
    4.權益保障:個案申訴處理ヽ個案或家屬滿意度調查、不適當照顧等。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查核未符合規定,本府處置方式:
    1.依違規情節,停止轉介、個案移轉安置或終止契約。
    2.經本府督導訪視後,列為專案輔導,並於年度內暫停轉介個案二次以上之機構,
     喪失與本府簽訂轉介新收容案一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