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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短期進修研習,提 升教學品質,特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之編制內校長、園長及合格教師。

三、教師短期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之一般、專門、專業、行政知能,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四、本要點所採認之教師短期進修研習與提升教育知能或教學品質課程,範圍區分為四類:
(一)一般知能類:包含人生修養、家庭婚姻、休閒健康、人際管理等。
(二)專門知能類: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等。
(三)專業知能類:包含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能等。
(四)行政知能類:包含所承辦之行政業務知能、教育相關政策、教育人員權利義務、危機處理及溝通協調等。
進修研習課程經本府核可後,各業務單位應公布相關資訊,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


五、辦理教師短期進修研習之機構如下:
(一)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本府核可之短期進修研習,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准予公假登記。教師自行參加各種短期進修研習,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經服務學校核准。

七、教師短期進修研習,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八、教師短期進修研習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申請產假、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在此限。

九、教師每學年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要求,並做為教師年終考核之參據;研習時數之統計,必要時,教師應提交研習時數證明。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