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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2304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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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短期進修研習,提升教學品
    質,特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之編制內校長
    、園長及合格教師。
三、教師短期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四、本要點所採認之教師短期進修研習與提升教育知能或教學品質課程,
    須經本府同意,由各業務單位公布相關資訊,教師得依個人需求自行
    報名參加。
五、辦理教師短期進修研習之機構如下:
    (一)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本府核可之短期進修研習,在不影響教學或行
    政工作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准予公假登記。教師自行參加各種
    短期進修研習,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經服務學校核准
    。
七、教師短期進修研習,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
    實施為原則。
八、教師短期進修研習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但申請產
    假、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在此限。
九、教師每學年進修時數,應符合最低時數要求,並做為教師年終考核之
    參據;研習時數之統計,必要時,教師應提交研習時數證明。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