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
六個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縣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校長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具教育相
關領域專長或學校領導面向之學者專家推薦五人。
第二項第三款之家長會代表,由縣級家長團體各推薦二人。
第二項第四款之教師代表,分別由縣級教師組織各推薦二人。
第二項第五款之校長代表,由校長協會推薦現任校長五人。
前四項受推薦人員,由縣長於名單中擇聘之。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他相關
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 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 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遴委會開會時,委員對校長遴選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五、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任期內除基於職務
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八、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六條
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未具前項規定資格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
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九、遴委會遴選校長審議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連
任、轉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
審議。
因學校併校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申請第一階段之
遴選。
第一階段未獲同意之現職校長得申請第二階段校長遴選。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應優
先就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候選校長審議之。經審議皆不通過時,始得進行
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候選校長審議。
經第一項程序遴選後仍有缺額時,本府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之意願
,經遴委會審議同意後,遴聘為該校校長。
第一階段遴選結束後,仍有校長申請退休出缺時,除因身體因素不能視事
外,所遺缺額由本府指派代理校長。
十、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得由本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
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
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
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
導轉任他職。
若無適當職缺,得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
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
本府同意後,延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務發展計畫經
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務發
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於同一
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十一、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確定出缺
及任期屆滿一任可能出缺學校名單,第一階段候聘者每人至少選填
三校以上為志願。
遴委會審議前,校長出缺學校推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列席
說明校務未來發展方向之意見。
十二、本要點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他相關
審議事項,另以作業規範訂之,經遴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十三、本要點提請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報本府發布施行,
有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