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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案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案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提供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類特殊需求學生多元教育服務,學校得
   視課程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保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
    )編制員額二分之一以下缺額改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
    人員)與助理人員,每一員額每年核定六十萬元,相關經費由保留特教班
    編制員額二分之一教師缺額應編預算額度內支應。


三、學校申請實施員額調整方案,須於每年特教班增減班會議(以下簡稱增減
    班會議)前擬定實施計畫報宜蘭縣政府,經當年度增減班會議審查通過後
    實施,並於翌年增減班會議前提出實施成果報告,作為後續實施之評比依
    據。


四、實施員額調整之特教班,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時,可依各班員額調整實施計
    畫之需求,採區域性合作模式辦理聯合甄聘作業,並得聘任下列二種人員
    擔任授課工作:
(一)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惟應於各校規定該教師授課時數外時間
    為之;其兼任授課期間得由原服務學校核予公假,實際授課費用依公立中
    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二)與任教科目相關實務專家或技藝專長者,其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有與任教科
    目相關實務經驗者,得優先聘任,實際授課費用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
    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五、學校特教班得以聘任之教學支援人員與助理人員類別及給付標準如附表,
    其甄選、續聘、停聘、解聘及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準用國民中小學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


六、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推展特教業務聘用多元人力,得調整相關專業人
    員鐘點費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其給付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