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展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提
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以維護縣民基本生存權益,設置宜蘭
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職掌如下:
一  研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  提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四  提供大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  協助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  協調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  統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之整體資料,提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
    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本府主任秘書兼任,餘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及宜蘭縣警察局局長四人
    。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 (機關) 承辦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 (機關) 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 (機關) 執行,並於會議
中追蹤列管。

第 9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