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提
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以維護縣民基本生存權益,特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宜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職掌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建構服務與醫療網
絡,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統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
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
第 三 條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衛生局局長及警察局局長等四人。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為止。 |
第 四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承辦人員兼任之。 |
第 五 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 六 條 |
本會委員會議必要時,得邀請非本會委員之本府相關單位 (機關) 代表、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第 七 條 |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八 條 |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 (機關) 執行,並於會議
中追蹤列管。 |
第 九 條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第 十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