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內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
立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參與委託縣內教師介聘,由本府召集各委託之學校及地
方教師組織團體代表組成教師縣內介聘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辦理本要點之介聘作業。
三、無缺額之學校亦得參加前點介聘作業。但未委託辦理介聘之
學校,該校教師不得參與本縣介聘作業。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
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
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類)別;若非以
現職任教科目調動者,需檢附三年內任教該學科(正式課程)
一年以上之授課證明。
專任輔導教師僅限申請專任輔導教師之介聘。
經達成縣內介聘教師應列為當學年度縣外介聘管制名單,於當
學年度不得再申請參加縣外介聘。
五、本介聘作業每年辦理一次,對未達成介聘之缺額,本府得將
缺額列入超額、公費生分發、及保留缺額或核定各校自行辦
理公開甄選作業。
六、參加第一階段介聘作業之學校應將當學年現有之缺額至少開
列三分之一(尾數進一);僅一個缺額者,得不予開列;參加
第二階段介聘作業之學校,得自行選擇開缺數或不予開列。確
實開列之缺額得由教育處視情形控管之。
七、向本小組申請介聘之教師,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
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本縣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
階段。
(3)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 經本縣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立案進行調查或輔導。
(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
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
服務期間。
2.本縣偏遠地區合格教師,在該偏遠地區學校已服務滿
規定之期限者。
(二)服務條件:
1.本縣現職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但
由學校提報當學年度之超額教師,不在此限。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前項規定,並經學校核准於
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八、本介聘作業採兩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1.由學校辦理初審,其審查項目中,積分占百分之五十
(積分表如附件一),口試項目占百分之五十;初審成
績合計未達標準得從缺(含僅一人報名)或不足額審查
通過。另學校得訂定最低總分積分審查作業由本小組
進行複審(如附件二)。初審成績合計未達標準得從缺
(含僅一人報名)或不足額審查通過。另學校得訂定最低
總分為七十分之標準。
2.積分審查作業由本小組進行複審(如附件二)。
(二)第二階段:以電腦作業方式審查積分,並依下列順序辦理:
1.單調。
2.互調。
3.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等)。
前項介聘作業,得由本小組籌組審核小組,予以統一審查,並開立證明。
九、介聘作業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參加委託教師縣內介聘之學校,應配合確實將學校現有
缺額依第六點開列供本府教育處核對,並由本府教育處
公告之。其各缺額之領域或科別由各校自行公告。
(二)學校及申請教師應依配合本府教育處公告之作業流程及
時程辦理。
(三)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申請表件,由服務學校確實審核
後,於送件時間內親自或委託報名。所填報之內容,如有
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四)申請介聘時,各學校該學年度之成績考核尚未辦理者,一
律不予計分,惟其服務年資可計至當年七月底。
(五)申請介聘教師得選擇欲參加之介聘階段。申請第一階段者
,應親自接受各委託學校之介聘作業審查,違者視同放棄
;申請第一階段未通過者,得申請第二階段介聘。已通過
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介聘。
(六)兩階段達成介聘之聘任名單送本小組審查,通過審查者,
由本小組核發達成介聘教師通知單。
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指定時間內至達成介聘
學校報到。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報到者,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記申誡乙
次,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縣內介聘,且超額遷調作業所
採計之原校或幼兒園服務年資及其他資格,自次學年度起
重新計算。
十一、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予審查,並核發
八月一日生效之聘書;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聘任;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
召開審查會議者,視為同意該師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