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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財務行政、稅務行政、菸酒

管理、公產、公共債務、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出納及各項

稅捐稽徵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

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2條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襄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

稿等事項。


第4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掌理本府年度歲入預算及追加()預算之籌編、

審議、執行、歲入保留及決算事宜、墊付案、歲入帳務管理事項

、災害準備金簽控等事項

二、財務規劃科:掌理公庫管理、庫款調度、公共債務、規費單照

管理、推動開源措施暨督導鄉(鎮、市)公所財政相關業務等事

項。

三、金融菸酒科:掌理本縣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及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信用合作社社務事項之監督核備暨核發

變更登記證、本縣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菸酒查緝業務、

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處分或刑罰案件移送事項、菸酒類標示管

理及菸酒沒入()物之處理等事項。

四、公有財產科:掌理縣有財產管理及檢核、縣有非公用房地出租

及處分、所屬機關學校首長移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

管、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巡查、縣有動產報廢案件之備查、財產年

報審核、縣有不動產報廢拆除案件辦理等事項。

五、庫款支付科:掌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庫款支付、納入集中支

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支付、受理申請縣庫支票換發、補發、

註銷及辦理宜蘭縣政府出納等事項。

六、企劃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稅務施政計畫、

稅務目標管理及稅務企劃研考等事項。

七、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等事

項。

八、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等事項。

九、資訊管理科:掌理資訊業務規劃管制、系統管理、機器操作、

資訊設備管理維護、銷號劃解、單照管理、及退稅作業等事項。

十、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清理欠稅、違章逃漏查緝、娛樂稅、印花稅等事項。

十一、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等事項。


第5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設羅東分局,掌理轄區房屋稅、田賦、地價稅、土

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納稅服務、印花稅、娛樂稅、稅務資料電子作

業、清理欠稅、一般行政等事項,其員額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第6條

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書記。


第7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8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或代理

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