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財務行政、稅務行政、菸酒管理、公產、公共債務、
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出納及各項稅捐稽徵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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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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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襄理局務,並掌理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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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掌理本府年度歲入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籌編、審議、執行、歲入保留及
決算事宜、墊付案、歲入帳務管理事項、災害準備金簽控及特別稅等事項。
二、財務規劃科:掌理公庫管理、庫款調度、公共債務、規費單照管理、推動開源措施、督
導鄉(鎮、市)公所財政相關業務及娛樂稅等事項。
三、金融菸酒科:掌理本縣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與漁會信用部基層金融機構金融業務、
信用合作社社務事項之監督核備與核發變更登記證、本縣金融商品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菸酒查緝業務、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處分或刑罰案件移送事項、菸酒類標示管理及
菸酒沒入(收)物之處理等事項。
四、公有財產科:掌理縣有財產管理與檢核、縣有非公用房地出租與處分、所屬機關學校首
長移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巡查、縣有動產報廢案件
之備查、財產年報審核及縣有不動產報廢拆除案件辦理等事項。
五、庫款支付科:掌理本府與所屬各機關學校庫款支付、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與保管款
專戶支付、受理申請縣庫支票換發、補發、註銷及辦理本府出納等事項。
六、企劃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稅務施政計畫、稅務目標管理及稅務企劃
研考等事項。
七、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八、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事項。
九、資訊管理科:掌理資訊業務規劃管制、系統管理、機器操作、資訊設備管理維護、銷號
劃解、單照管理及退稅作業等事項。
十、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處理、清理欠稅、違章逃漏查緝及印花
稅等事項。
十一、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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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局應業務需要設羅東分局,掌理轄區房屋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工程受
益費、納稅服務、印花稅、娛樂稅、稅務資料電子作業、清理欠稅、一般行政等事項,其員
額由本局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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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局置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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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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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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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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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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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由
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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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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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