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宜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包括舊農校校長宿舍及庭園。
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4 條
使用本館進行拍攝或錄影者,應先檢附企劃書向本局申請許可。
第 5 條
本局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辦理文學教育推廣、行銷等活動,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情事,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