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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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宜蘭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包括舊農校校長宿舍及庭園。
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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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使用本館進行拍攝或錄影者,應先檢附企劃書向本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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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辦理文學教育推廣、行銷等活動,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情事,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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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