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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機關、團體代表共同
    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但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其他工作就家庭教育中
    心人員指派之,負責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人;
    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