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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8日台財庫字第10400620620號函暨財政部函頒「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
    事項」辦理。


二、目的: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三、適用對象:各鄉(鎮、市)公所。


四、公告時間:固定每月5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五、公告地點:各鄉(鎮、市)公所網站首頁右上方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區,將公告債務內容與本
    府債務資訊網頁相連結。


六、公告內容:
 1.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
 2.短期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4.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七、公告內容說明:
 1.「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即各鄉(鎮、市)
    公所上月之「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1年債務未償餘額」之
    實際數。以上二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2.「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
 (1)分子:即各鄉(鎮、市)公所上月之「1年以上債務未償額」及「短   
          期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各鄉(鎮、市)戶政機關公布之上月各鄉(鎮、市)公所轄
          區內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1位。
 3.「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       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項指標以「萬元」為單
    位。
 4.範例:
截至○○○年○○月底止,本公所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一、1 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二、短期債務未償餘額為○○萬元。
三、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為○○.○千元。
四、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萬元。



八、公告成效:執行情形列為「宜蘭縣各鄉鎮市財政業務督導要點」考核評分
    基準外之重大錯失項目。


九、本揭露事項應另以CSV檔案格式(以元為單位)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並將資料連
    結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說明如下:
  1.每月五日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2.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