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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對所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鄉(鎮、市))債務管理及推動資訊開放,依財政
紀律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及財政部函頒「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統一格式揭
露公共債務資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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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鄉(鎮、市)應定期函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彙整揭露事項如下:
(一)每月公共債務概況表:每月五日前填報前一個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二)公共債務決算數資訊:
1.每年二月二十三日前,將「公共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中上一年度年報之實際數修改為初估決算
數。
2.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填報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自編決算數)。
3.每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填報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審定決算數)。
(三)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負債及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每年八月十日前,於「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資訊
系統」填報上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負債及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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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鄉(鎮、市)應定期於網站揭露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一)固定每月五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二)公告內容:
1.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2.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4.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三)逐月依時序排列,由一百零五年一月起彙計公告公共債務訊息(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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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應定期於網站揭露本府核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償債計畫與各月執行情形如下:
(一)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債務改善計畫十日內填報「○○鄉(鎮、市)公所債務改
善期程表」(如表二)及「○○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如表三)後
公布,後續並配合前點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二)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償債計畫十日內填報「○○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
(如表四)及「○○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如表五)後公布,後續並配
合前點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三)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本府核定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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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鄉(鎮、市)應定期於網站揭露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如下:
(一)按季於毎年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
延)前,填報並公布截至本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上年度十二月底之「○○鄉(鎮、市)
公所向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如表六)。
(二)受調度之特種基金會計報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應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一個月
會計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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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四點及前點之揭露事項,公布於各鄉(鎮、市)網站首頁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
區(如表七),並將公告內容與本府債務資訊網頁連結。
前項揭露事項應另以CSV檔案格式於「最新債務訊息」專區中供民眾下載,並將資訊連結至「政
府資料開放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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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合年度結束之出納事務整理期限,應函報本府及於網站揭露之當年度十二月份債務報表及資
訊,調整於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函報並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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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列為「宜蘭縣各鄉鎮市財政業務督導要點」考核評分基準外之重大錯失項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