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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獎頒贈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地方文化之形塑與維護有特殊貢獻
    者,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參加宜蘭文化獎(以下簡稱文化獎)之評選:
(一)提昇宜蘭文化水準之創作或著作,有開創性。
(二)促進宜蘭與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
(三)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
(四)長期在宜蘭偏鄉地區從事文化工作,有重大貢獻。
(五)其它對於促進宜蘭文化建設、提升宜蘭文化水準有貢獻。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
    理。
    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縣長遴聘學者
    、專家擔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於公告受理期間內由社會各界填具推薦表,詳述事
    蹟及資料送評選小組,執行機關並得主動提名,曾獲獎者不得再被推薦。

六、本小組委員對於評選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
    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委員推薦。
(二)受推薦人為委員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
(三)委員或其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利害關係致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
(四)委員執行職務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七、文化獎每二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二名為原則。

八、文化獎受獎者,由縣長各頒贈獎座及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並發行專冊
    對得獎者之成就與貢獻予以表彰及推廣。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小組行政工作由執行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