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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開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山坡地永續利用,維護自然環境
    景觀,有效管控本縣山坡地開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宜蘭縣山坡地開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探礦、採礦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二)陸上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開發建築基地涉及開挖整地規模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四) 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五)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其他道路,路基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且
      長度達五百公尺以上。
 (六) 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該路段
      路基 及上、下邊坡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七)其他開挖整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
      和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他成員由下列人員派(聘)
    兼組成: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工商旅遊處副處長。
(三)建設處副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副處長。
(五)農業處副處長。
(六)地政處副處長。
(七)計畫處副處長。
(八)交通處副處長。
(九)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案件位屬原住民鄉時派任)。
(十一)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十二)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四、第三點第十一款聘任之委員,以本府縣政顧問及環境工程技師、水利
    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具有國土
    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專長
    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
    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小組成員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本要點第二點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
    完成初審程序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水利資源處排會審查,並於
    會議中提出報告及說明。

八、本小組審查前得實地調查。審查意見及結論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興辦事業計畫時處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

十、本府派兼成員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