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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山坡地永續利用,維護自然環境
景觀,有效管控本縣山坡地開發,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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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坡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宜蘭縣山坡地開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探礦、採礦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二)陸上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開發建築基地涉及開挖整地規模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四)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其他道路,路基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且
長度達五百公尺以上。
(五)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該路段路基
及上、下邊坡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六)其他開挖整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達
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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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擔任;其他成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兼組成: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工商旅遊處副處長。
(三)建設處副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副處長。
(五)農業處副處長。
(六)地政處副處長。
(七)計畫處副處長。
(八)交通處副處長。
(九)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案件位屬原住民鄉時派任)。
(十一)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十二)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派兼之成員隨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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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十二款聘任之委員,以本府縣政顧問及環境工程技師、水利
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具有國土
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專長
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
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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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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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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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本要點第二點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
完成初審程序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水利資源處排會審查,並於
會議中提出報告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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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審查前得實地調查。審查意見及結論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興辦事業計畫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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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時,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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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派兼成員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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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