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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保字第1110137532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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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山坡地永續利用,維護自然環境
    景觀,有效管控本縣山坡地開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坡地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宜蘭縣山坡地開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探礦、採礦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二)陸上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開發建築基地涉及開挖整地規模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四)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其他道路,路基寬度達四公尺以上,且
       長度達五百公尺以上。
   (五)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該路段路基
       及上、下邊坡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達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六)其他開挖整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達
       二千立方公尺以上。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擔任;其他成員由下列人員派
    (聘)兼組成:
   (一)民政處副處長。
   (二)工商旅遊處副處長。
   (三)建設處副處長。
   (四)水利資源處副處長。
   (五)農業處副處長。
   (六)地政處副處長。
   (七)計畫處副處長。
   (八)交通處副處長。
   (九)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長(案件位屬原住民鄉時派任)。
   (十一)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主管。
   (十二)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派兼之成員隨本職進退。
四、第三點第十二款聘任之委員,以本府縣政顧問及環境工程技師、水利
    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具有國土
     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專長
     之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
     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六、本小組成員對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七、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本要點第二點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
    完成初審程序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水利資源處排會審查,並於
    會議中提出報告及說明。
八、本小組審查前得實地調查。審查意見及結論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
    興辦事業計畫時處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
十、本府派兼成員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