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高級中學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有所依循,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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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別│ │兼導│ │
│ 節數 │專任│ │備 註│
│類科 │ │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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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國文(含選修) │十四│十 │高級中│
│ ├─────────────────┼──┼──┤學表內│
│領域│英文(含選修) │十六│十二│數字單│
├──┴─────────────────┼──┼──┤位均以│
│數學(含選修) │十六│十二│節計。│
├────────────────────┼──┼──┤每節授│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十二│課時間│
├────────────────────┼──┼──┤五十分│
│自然領域(含選修) │十六│十二│。 │
├────────────────────┼──┼──┤ │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生活領域(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 │十六│十二│ │
├────────────────────┼──┼──┤ │
│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國防通識(含選修) │十八│十四│ │
├────────────────────┼──┼──┤ │
│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十二│ │
├────────────────────┼──┼──┤ │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十八│十四│ │
│作) │ │ │ │
├────────────────────┼──┼──┤ │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 │十六│十二│ │
├────────────────────┼──┼──┤ │
│選修科目: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十八│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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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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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數 │九│十班│十九│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
│ 節數 │班│至十│班至│五班│一班│一班│一班│一班│
│職別 │以│八班│二十│至三│至四│至五│至六│以上│
│ │下│ │四班│十班│十班│十班│十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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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主任、圖書館│八│六 │四 │二 │二 │○ │○ │○ │
│主任、軍訓主任│ │ │ │ │ │ │ │ │
│教官、教師兼秘│ │ │ │ │ │ │ │ │
│書(四十班以上│ │ │ │ │ │ │ │ │
│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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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各處室組│十│十 │八 │八 │六 │四 │二 │○ │
│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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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註冊、訓│九│九 │七 │六 │四 │二 │○ │○ │
│育、生活輔導組│ │ │ │ │ │ │ │ │
│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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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工作教│○至四人 │○至六人 │○至八人 │
│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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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每人酌減授課節數一至二節。│
│ │2.班數為全校中一至中六之合計班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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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
、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
,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五、教師每週基本任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
科基本任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任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任課節數科目之比例
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
節及社會領域科目六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
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
國文每週基本任課節數十四節。
(三)「班會」納入導師基本任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納入基本任課
節數計算,超過基本任課節數,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
於十五人始得成立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四)完全中學之國中、高中部每節課均授五十分鐘,因此,國中部各科
教師及導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較國民中學各科教師及導師之每週
基本授課節數少授兩節。
六、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節數
(不須再折算),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二)教師兼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兼代課節數合計不得超過九節,均
為校內外及日夜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代課者不在此限,如有特殊
狀況得報處核准。
(三)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
核實支給鐘點費。
七、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執掌或內容須明確規範,並不得重複減課
。
八、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以專任輔導為限不必任課。但學
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
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
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九、教官及護理教師應負擔學生輔導或管理工作,其每週任課節數分別為
十節、十二節。
十、學校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設系統管理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
增設系統管理師一人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其授課節數比照教學組長
。
十一、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
人數須不少於十五人始得開班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處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二、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
、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需減授鐘點事宜,依教育部訂頒「綜合高
級中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
每週任課節數;分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週
任課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中班級數換算。
十四、教師任課節數採單一任課節數,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授課節
數後,均視為單一應任課節數。凡超過應任課節數之任課時數,均
可支付超鐘點費。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注意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