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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8005919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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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高級中學學校教師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
    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 、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
    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九節為限。
三、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類科             節數           職別

 

 

專 任



兼 導 師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國語文】(含選修)

十四

一、高級中學表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每節授課時間五十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類科名稱以【】標名。

 

 

 

 

英文【英語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社會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自然【自然科學】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生活【綜合活動】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計概論【科技領域】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全民國防教育(含選修)

十六

十二

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八

十四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

十六

十二

四、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職別 節數 班數

 

 

九班以下

十班

十八班

十九班

二十四班

二十五班

三十班

三十一班

四十班

四十一班

五十班

五十一班

六十班

六十一班以上

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教師兼秘書(四十班以上者)

0

0

0

分部、進修部主任

0

0

0

0

0

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0

教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組長

0

0

進修部組長

0

0

0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0至四人

0至六人

0至八人

備 註

一、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人酌減課節數一至二節。

二、班數為十年級至十二年級之合計班數,進修部班數另分別計算。

五、教師之基本教學節數,以及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課後之基本教
    學節數,均採採單一教學節數。其超過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可報支
    超鐘點費。
六、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因學校有教授輔導相關課程需要而
    授課者,其授課節數得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其超過之節數,得報支鐘點費。
七、學校教官及護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分別為十節、十二節。
八、學校在總員額編制不變原則之下,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設系統管理
    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增設系統管理師一人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
    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教學組長辦理。
九、學校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各科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教學節數科目者,應依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科目
        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
    (三)班會應納入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四)綜合活動應納入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超過之節數,報支鐘點
        費;每一社團應以十二人以上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並報經本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完全中學之國中部教師及導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較國民中學各
        科教師及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少授兩節。
    (六)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備查後之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
        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於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
        廣獲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各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一節。
    (七)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
        師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授課節數,應按第二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十、學校教師授課超過每週基本授課之部分屬兼課節數,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前項兼課節數每週不得超過六節;兼課及代課節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九
    節。
    前項兼課節數校內(外)及日(夜)校之兼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
    (代)課者,不在此限。如有特殊狀況得報本府核准。
十一、學校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執掌或內容應規範明確,不得重複
      減課。
十二、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
      人數須不少於十二人始得開班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十三、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
      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減授鐘點事宜,依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辦理。
十四、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分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中班級數換算。
十五、學校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委任、委
      託及補助事項者,學校得依法減少其每週教學節數;其減少節數不
      納入第四點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十六、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注意事項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