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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高級中學學校教師每週基本教
學節數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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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
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 、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
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九節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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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類科 節數 職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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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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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導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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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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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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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國語文】(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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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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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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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級中學表內數字單位均以節計。每節授課時間五十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類科名稱以【】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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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英語文】(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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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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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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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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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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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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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領域(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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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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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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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自然科學】領域(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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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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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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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領域(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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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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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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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綜合活動】領域(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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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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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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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計概論【科技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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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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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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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體育領域(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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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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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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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含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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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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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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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專業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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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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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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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各群科之實習科目(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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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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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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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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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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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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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職別 節數 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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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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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班
至
十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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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班
至
二十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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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班
至
三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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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班
至
四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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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班
至
五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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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班
至
六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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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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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主任、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教師兼秘書(四十班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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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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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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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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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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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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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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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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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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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進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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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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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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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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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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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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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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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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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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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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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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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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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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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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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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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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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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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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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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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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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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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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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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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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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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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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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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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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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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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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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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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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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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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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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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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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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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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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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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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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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行政工作之教師每人酌減課節數一至二節。
二、班數為十年級至十二年級之合計班數,進修部班數另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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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之基本教學節數,以及教師兼辦行政及專業工作減課後之基本教
學節數,均採採單一教學節數。其超過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可報支
超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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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因學校有教授輔導相關課程需要而
授課者,其授課節數得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其超過之節數,得報支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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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教官及護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分別為十節、十二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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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在總員額編制不變原則之下,總班級數六十班以下,得設系統管理
師一人;六十一班以上,得增設系統管理師一人或圖書資源教師一人;
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教學組長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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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任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各科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教學節數科目者,應依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科目
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
(三)班會應納入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四)綜合活動應納入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超過之節數,報支鐘點
費;每一社團應以十二人以上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並報經本府
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完全中學之國中部教師及導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較國民中學各
科教師及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少授兩節。
(六)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備查後之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
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於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
廣獲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各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
基本教學節數一節。
(七)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課程(領域、科目)教
師時,其於各該部之每週授課節數,應按第二點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占各該部之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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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教師授課超過每週基本授課之部分屬兼課節數,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前項兼課節數每週不得超過六節;兼課及代課節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九
節。
前項兼課節數校內(外)及日(夜)校之兼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
(代)課者,不在此限。如有特殊狀況得報本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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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之執掌或內容應規範明確,不得重複
減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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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
人數須不少於十二人始得開班為原則。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府同意
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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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實施綜合高中所增教師行政兼職學程主任(學術、專門)及課務、
課外活動、招生等組長減授鐘點事宜,依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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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全中學兼職行政教師兼辦全校性業務者,依全校總班級數計算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分辦國高中業務者,分別按國高中班級數計算每
週基本教學節數。總量管制減課節數依國高中班級數換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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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委任、委
託及補助事項者,學校得依法減少其每週教學節數;其減少節數不
納入第四點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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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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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