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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受理文化活動申請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訂定統一、明確、合理規範,作為受理民間團體及經本局
    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辦理文化活動申請
    補助案之依據,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
    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本縣合法立案之民間藝文團體、樂團及劇場、文教
        促進會、文
教推廣學(協)會、文教(化)基金會,
        且須立案滿一年以上
者。
 
(二)經本局登錄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與保存團體。



三、補助項目或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經常門:辦理各項藝文、民俗、傳統藝術及技術保
      存、傳習、活用、樂團及劇場等相關活動。

    2.資本門: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與維護計畫,及各
      項藝文研習、傳承等推廣相關活動等之硬體設備(如
      樂器相關訓練器材等),及古蹟與歷史建築之保存與
      維護等,其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價額為新台幣(以
      下同)一萬元以上。
    3.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事項
      補助性質以
資本門為限。

    4.有以下情事者,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交之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舉凡各類獎金、贈(獎、摸彩、宣導、紀念)品、服
         裝(含工作鞋、帽)、餐敘(餐盒不在此限)、茶
         會、旅遊、及進香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
         等項目。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含薪資、
         行政管理費等)。

    (6)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
         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7)計畫已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8)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5.經本府補助之設備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該設備應列入受補助團體財產登錄管理。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受補助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
      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
      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
      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2.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
      制,惟均需有自籌款至少為補助經費的百分之十。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經核定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各受補助者應確實依核定計畫
      執行,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表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申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備
         文,並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

 (二)立案證書影本及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
       ()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
       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
       期效益等項)。

 (三)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
       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不
       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經費用途應對提升本縣文化活動及傳承有
      助益。

(二)議員所提出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之計畫,應於計畫實施前二十日向本府提出,本府應
      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
      注意事項,暨依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受理文化活動申請
      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理審核,並於收案日起二十工作
      天內,將結果函知受補助單位,並副知提案議員;若
      發現所提補助項目核與規定不符,應先與提案議員及
      提案申請民間團溝通、確認後,據以續辦。

(三)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如有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辦理;計畫因故無
      法執行,應書面敘明原因並依規定註銷補助。

(四)補(捐)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捐)助
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支用、浮報、隱匿不
      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繳回補助(捐)案件並繳
      回該部分之補助(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補申請案一至五年;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送
      司法機關偵辦。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准補助之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於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相關資料,俾憑辦理核
      銷撥款:

   1.領據。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切結書。
   4.成果報告書。
   5.活動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6.其他個案要求之資料等。
(二)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應確依核定計
      畫項目、金額與用途執行,專款專用;補助經費辦理
      核銷結報時,除應檢送上述資料外,應參照審計法施
      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詳列檢附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之經費分攤表,補助機關指定補助項目之
      相關原始憑證併送補助機關(單位)核銷撥付。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補(捐)助者,亦應詳列各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暨經費分攤表併同送核;倘實際支出
      總額低於原申請補助計畫總額,應按原申請總經費與
      核定之補助比例撥付。相關資料受補(捐)助者應自
      行裝訂成冊妥存,俾供本局及審計機關隨時查核。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妥
      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
     (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

      補(捐)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酌減嗣後
      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申請支付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
      助者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助
      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局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
      入該受補助者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
      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
      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另為切
      合實際情況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事後輔導抽查比率每半
      年抽查百分之一或至少一件。

(四)補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
      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申請補助之計畫是否如質如期完成,考核其效益是否
      對本縣文化活動有提升,做為來年補助之參考依據。

(六)受理補助案件之績效衡量指標,依下列標準作為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考依據:

   1.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計畫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計畫預期效益達成率。



九、同年度同一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向本局申請
    並獲補助以一次為限;又同一活動僅能由主辦單位提出申
    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經查證,同一計畫向本府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三年內不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
    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
    庫。


十一、本局對於民間團體及無形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之補助,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縣府施政
       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名稱、
       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於本府網站公
       開。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
      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