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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核發水土
保持相關證照,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申請下列書件應繳納費用應:
一、水土保持計畫(含變更設計)。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含變更設計)。
三、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四、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第 3 條
申請人應依附表規定繳納費用,申請書及繳納收據影本送本府審核。未如期繳納者,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書件經駁回者,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經駁回後重新申請者,應再次繳納費用。
第 4 條
申請補(換)發許可證或證明書者,應敘明補(換)發之理由,並依附表繳納費用後核發。
第 5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悉數解繳縣庫。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