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以下事項審議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十)與正辦理中之重劃區業務有關,有必要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於簽奉縣長核可後遴聘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起。
    第一項第六款之委員僅於有關該重劃區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六、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
    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縣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
    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