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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
    六個月,成立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縣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校長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具教育相關
   領域專長或學校領導面向之學者專家推薦五位參考名單,由縣長於名單
   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三款之家長會代表,由縣級家長團體及各出缺學校依階段別各
   推薦二人,由縣長於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四款之教師代表,分別由縣級教師組織各推薦二人及最近五年
   曾於教學或行政領導獲全國獎項之教師,由縣長於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校長代表,由校長協會推薦現任校長五人,以曾於教學
   或行政領導獲縣級以上獎項之校長優先推薦,由縣長於名單中擇聘之。
   於審查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時,應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
      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本府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
   繼續遴聘之依據。
   前項評鑑方式另以計畫訂之。

四、遴委會開會時,委員對校長遴選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五、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任期內除基於職務上之
    必要外,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八、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未具前項規定資格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
    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查作業分四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遴選: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申請連任、轉任、新任
      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
      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
      之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
      學校遴選審議。
   原校連任者,經遴委會決議,得採書面審查。
   因學校併校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參加轉任之遴
   選。
   連任、轉任未獲同意之現職校長得報名參加原學校以外之出缺學校新
   任校長遴選審查。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校長遴選作業,應優先就具原
   住民族身分之候選校長審查之。經審查皆不通過時,始得進行未具原
   住民身分之候選校長審查。
   經第一項程序遴選後仍有缺額時,本府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之
   意願,經遴委會審查同意後,遴聘為該校校長。
   遴選意願調查程序結束後,仍有校長申請退休出缺時,除因身體因素
   不能視事外,所遺缺額由本府指派代理校長。



十、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得由本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
    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
    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
    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若無適當職缺,得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
    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本府同意後,延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務發展計畫
    經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於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等第為優等以上者,校務
    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通過,並經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於
    同一學校得連任第二次。

十一、 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學
       校名單,候聘者每人至多選填二校為志願,志願無優先順序,並
       按筆畫由少至多填寫。
       候選校長應針對志願學校撰寫辦學理念或相關計畫文件,送遴委
       會。
       校長出缺之學校應召開校務會議審議學校特色、需求、待解決問
       題及未來發展方向,擬定學校發展需求建議書,於遴選委員會審
       議前推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列席說明。

十二、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候聘之校長提交志願表。
  (二)辦學理念溝通及說明會:由出缺學校辦理候聘校長辦學理念說明,並和
      志願學校之教師及家長代表對談。
  (三)召開遴選委員會審議。
  (四)公布遴選結果。
  (五)縣長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