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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強化本府消費者保護
    工作之推行,特設置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政策之推動。
(二)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
      項。
(三)督促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四人,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處
    長、財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
    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防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費者保
    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秘書處行政救濟科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未能出席者,應指派所屬副主管或主辦業
    務之科長出席會議。

四、本會會議不定期於必要時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奉縣長核定後,視業務性質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執行之。



六、本會日常業務及幕僚作業,由本會執行秘書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辦理之。
    前項事務所需人力,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調配兼辦。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列席時,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