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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服務工
     作,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業務及持續改善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特設置
     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執行及提供長
    照服務及辦理長照服務訓練。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畫方案。
(三)針對轄內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
(四)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五)輔導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六)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
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人員
遴聘之:
(一)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期照顧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三)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四)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
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
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
        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
        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編列預
 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