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ㄧ、本要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訂定之。
|
|
二、本小組任務為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本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衛生局局
長兼任。
|
|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人 員遴聘之:
(一)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期照顧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三)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四)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
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
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
|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副召集人應指定代理之。 |
|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 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辦理。 |
|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編列預
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