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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3 條

本館內設有常設展廳、兒童探索區及特展廳,得向參觀民眾收取參觀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館內會議廳、研習教室、研討室等場地得提供政府機關、企業或團體使用;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保證金繳交金額及注意事項如附表二。


第 5 條

使用本館(含主體建築外之園區)場地,進行商業性用途之拍攝者,應事先向本館申請許可,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交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

遊客大廳及主體建築每日五萬元,其他場地每日三萬元。夜間(十八時至翌日八時)使用者,每小時加收二千元。

二、保證金:

㈠遊客大廳及主體建築:由本館依申請使用情況調整,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收取之。

㈡其他場地:三萬元。


第 5之1 條

使用本館提供之語音導覽設備進行導覽服務者,應於當日離館前歸還。個人自導機收費上限每台一百元,團體子母機收費上限每台二十元,專人導覽每人導覽費用上限每小時八百元。


第 6 條

本館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辦理教育推廣、博物館行銷等活動,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事由,得經本館核可,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減收或免收參觀費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