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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204153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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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3條
本館常設展廳、兒童探索區及特展廳,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4條
本館會議廳、研習教室、研討室、烏石港環境教育中心服務櫃台等場地得提供政府機關、企業或團體使用,收費標準、保證金如附表二、附表三。
第5條
使用本館(含主體建築外之園區)場地,進行商業性用途之拍攝者,應事先向本館申請許可,並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交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
遊客大廳及主體建築每日五萬元,其他場地每日三萬元。夜間(十八時至翌日八時)使用者,每小時加收二千元。
二、保證金:
㈠遊客大廳及主體建築:由本館依申請使用情況調整,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收取之。
㈡其他場地:三萬元。
 
第5條之1
使用本館提供之語音導覽設備進行導覽服務者,應於當日離館前歸還。個
人自導機收費上限每台一百元,團體子母機收費上限每台二十元,專人導
覽每人導覽費用上限每小時八百元。
第6條
本館因推行重大政策措施、辦理教育推廣、博物館行銷等活動,或為促進館
際交流、學術研究等事由,得經本館核可,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減收或免收
參觀費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