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運用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為洽辦單
位)洽辦工程採購所繳納之費用(以下簡稱代辦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洽辦單位送由本府秘書處採購科(以下稱簡採購科)代辦之工程採購,
決標後由採購科依宜蘭縣政府代辦採購收取費用標準(如附件)開立繳
款書,繳入採購科指定之專戶。
三、採購科收取該等費用後,應建立獨立之帳目,以資查核、統計。
四、「代辦費」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因採購、稽核、查核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技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二) 奉核定發給之採購獎金。
(三)符合「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支出之獎
勵。
(四)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之支用範圍項目。
五、採購科收取「代辦費」應處理下列事項:
(一)每年檢討一次代辦採購招標、決標範圍。
(二)每年辦理採購稽核教育訓練、工程觀摩、全民督工宣導等活動。
(三)訂定採購文件範本,供各機關單位之採購參考。
(四)訂定採購標準作業流程,供各機關單位之採購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