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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原則及方式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包括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應充分告知家長相關資訊,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幼兒園規劃辦理本服務,以該園之幼兒參與為限,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而非課後才藝班。

(三)本服務辦理時間為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內自下午四時起算;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期間,視家長需求由各園自行規劃辦理。

(四)本服務以各幼兒園自行辦理為原則。但各幼兒園得視園內需求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委託服務時,得併國小部辦理,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其收費金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及相關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本服務由有需要之幼兒家長提出申請並自費參加;惟經濟弱勢之幼兒得優先參加本服務並申請補助。

(六)本服務之編班得不依原班級界限,參加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每班人數以三十人為限,得視參加幼兒人數混齡編班;參加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開班並酌降收費。

(七)本服務之師生比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八)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本服務者,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九)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應妥善規劃安全、飲食及衛生保健等事宜,並與家長密切聯繫。

(十)辦理本服務前,各幼兒園應向家長妥善宣導說明,並辦理意願調查。



三、本服務之師資,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教師助理員之資格,得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六條規定。



四、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資格及程序等規定如下:

(一)參與本服務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之幼

兒與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

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預算補

助,該款項由本府轉撥各公立幼兒園。

(二)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含原住民、設籍且居住於本縣原住民

地區、身心障礙或家庭重大變故)之認定,應由各幼兒園填寫經

濟情況特殊幼兒初審表,經初審後,報本府專案核准。

(三)教保活動課程期間內,參與本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日期,參與本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四)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之期限,檢附實施計畫、經費收支表、受補助幼兒之印領清冊及其相關資料報府,經審查無誤後,轉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補助經費:

1、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八月三

十日前報送。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報送。

3、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

同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

(五)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而參加該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補助。

(七)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具特殊需求協助之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本服務,幼兒園得視需求申請教師助理員;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八)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由幼兒園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



五、本要點經費收支規定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最高額為二百六十元整。

(二)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以占總經費(不含餐點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行政費不得逾總經費(不含餐點費)百分之二十,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為優先。

(三)經費應專款專用,若有剩餘款則應平均退還家長,支付項目如下:

1.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

2.行政費:加班費、郵電費、水電費、材料費(含教材、油墨、紙張、碳粉)、維修費及其他雜支。

3.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期間之點心及午餐費。

(四)收費規定如下:

1.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 × 辦理時數 × 1.25 ÷ 參加人數;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期間,得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收取點心及午餐費。

2.鄉鎮市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期間課後留園服務,得比照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方式辦理或自行訂定收費數額,惟不得高於上開收費公式;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期間,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五)本服務收入不足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時,得由園內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

(六)經費實報實銷,並將經費收支情形公告於園內明顯處。

(七)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因可歸責於幼兒園之事由,致本服務停辦時,應依所餘時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2.幼兒中途退出(家長須於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應按日計算退還剩餘之費用。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若有前款之情形, 應依前款辦理方式繳回款項。

(八)收費應由幼兒園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園備查。



六、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幼兒園辦理情形。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其態度認真負責者,依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教師及所屬人員獎懲裁量基準予以敘獎:

(一)教保服務人員部分:

1.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一至三小時者,嘉獎一次。

2.辦理本服務平均達每週四小時上者,嘉獎二次。

(二)行政人員部分:辦理本服務之校長、主任、組長各一人,嘉獎一次。

前項核敘之計算基準均以學年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