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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審查暨礦區調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4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本縣八十年度地方建設座談會縣長指示列管案件第六十五號。
二、八十年二月三日縣長指示:依計畫室簽辦單說明(三):本府應組成
    小組對全縣礦區作全面調查、紀錄、拍照、錄影存證。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四條。
四、土石採取法第十三條。
五、水土保持法。


貳、工作目標為配合國土保安、水土保持、區域發展政策、促進山坡地合
    理利用、維持良好居住生活環境及公共安全、自然環境景觀維護,暨
    執行本縣整體發展等相關計畫之順利推展,針對本縣山坡地開發(含
    土石採取)審查及礦區礦害做調查、拍照、錄影存證並搜集、彙整有
    關礦害資料,完成專案調查報告,依法由本府或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處
    理,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參、組織與任務
一、召集人:由機要秘書擔任,綜理小組業務,召集及主持小組會議。
二、(刪除)。
三、小組成員:由建設局建築管理課、城鄉計畫課、工務局水利課、土木
    課、工商旅遊局工商課、觀光課、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環保局第一
    課、第二課、地政局地權課、計畫室綜合規劃課、農業局農務課、林
    務課、水土保持課等課長擔任,有關承辦人員,於小組會議時列席。
四、設置幹事肆名:承辦小組行政作業,並負責各相關業務之協調、聯絡
    工作。
(一)山坡地建築開發許可審查案由建設局建築管理課派員擔任。
(二)山坡地土石採取許可審查案由工務局水利課派員擔任。
(三)山坡地礦業行政案由工商旅遊局工商課派員擔任。
(四)其他山坡地開發使用由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派員擔任。
五、相關單位主要業務及執掌:
(一)建設局建築管理課:1.山坡地開發建築許可案之受理。2.辦理礦業
      用地內固定設施之會查,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
(二)建設局城鄉計畫課:山坡地開發許可對於土地使用計畫,建築形態
      及使用強度審查。
(三)工務局水利課:1.山坡地開發對於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及洪患、崩
      塌有危及安全暨公用設備及設施審查。2.辦理礦區不當使用致影響
      河川安全之調查,並提供對中、下游河防安全之影響等相關法令及
      資料。3.山坡地土石採取案之受理。
(四)工務局土木課:山坡地開發對於交通道路系統及公用設備、設施之
      審查。
(五)工商旅遊局工商課:辦理礦業行政及礦害、違規事實之會查、並提
      供礦區圖冊,相關法令及資料。
(六)工商旅遊局觀光課:1.山坡地開發許可建築物對於自然文化景觀之
      審查。2.辦理礦區有無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
      源或觀光設施之調查,並提供本縣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計劃內容
      、相關法令及資料。
(七)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內礦區違規事實之調查,
      並提供相關法令資料。
(八)環保局第一課:山坡地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
(九)環保局第二課:辦理礦區污染水源環境影響及違規事實認定調查,
      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
(十)地政局地權課:山坡地開發之土地使用編定及容許使用項目之審查
      。
(十一)計畫室綜合規劃課:提供本縣綜合發展計劃及協助其他單位蒐集
        資料。
(十二)農業局農務課:辦理本縣山坡地農作物生產種類及分佈面積之調
        查,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
(十三)農業局林務課:辦理本縣公有林地保護及違規事實之調查,並提
        供相關法令及資料。
(十四)農業局水土保持課:1.山坡地開發許可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2.
        山坡地區域內礦區水土保持勘查及違規事實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法令及資料。


肆、工作項目:
一、山坡地開發(含土石採取)及礦區現場勘查。
二、召開審查、調查小組會議。
三、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地方有關人士參與審查、調查工作。


伍、諮詢委員之遴聘:
    由小組幹事擬提建議名單,經本會議討論確定簽請縣長核可後聘請之
    ,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