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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原住民族各項工作發展,協調各相關機關、單位整合資源共同推動,特設置「宜蘭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落實推動本縣原住民族各項事務,就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民政處、教育處、工商旅遊處、農業處、社會處、勞工處、水利資源處、建設處、文化局及衛生局等相關業務權責,結合委員專長領域,共同推動及落實原住民族事務之執行。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另一人由原住民籍專家或學者擔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籍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由本府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任期二年,得連續遴聘之。
  (一) 本府相關業務一級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兩原住民鄉鄉長。
  (四)熱心原住民族事務發展人士。

四、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主持,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五、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發展小組
(二)文化發展小組
(三)經濟建設小組
(四)衛生福利小組
(五)行政事務小組
(六)考核小組
有關各小組成員及工作任務等規定另訂之。

七、本會各小組每三個月由各該小組召集人召開定期會,於召集人認為必要或小組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各小組應於會後五日內將決議事項送行政事務小組彙整,於委員會議時列入議程討論。

八、本會委員會議,各小組、鄉鎮市公所暨委員均得就有關原住民族事務,於開會二十日前將提案送交行政事務小組彙整,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行政事務小組除彙整列管外,並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涉及上級或其他機關部分,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依行政程序逕陳(函)報列管追蹤,屬本府權責部分由各業務單位依相關法令執行,須編列預算部分由業務單位簽奉 縣長核定後辦理,各執行單位並應於下次委員會議 開會十五日前,將執行情形送行政事務小組彙整,列入委員會議報告。

十一、本會得針對各小組執行成效,實施檢討及評量,對執行成效績優及不良之小組,依一般獎懲規定、程序簽奉 縣長核定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