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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原字第1090007107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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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原住民族各項工作發展,協調各相關機關、單位
    整合資源共同推動,特設置本府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落實推動本縣原住民族各項事務,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民政處、教育處、
    工商旅遊處、農業處、社會處、勞工處、水利資源處、建設處、文化局及衛生局等相關業務權
    責,結合委員專長領域,共同推動及落實原住民族事務之執行。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另一人由原住民籍專家或學者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一級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大同鄉及南澳鄉鄉長。
    (四)熱心原住民族事務發展人士。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五、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發展小組。
  (二)文化發展小組。
  (三)經濟建設小組。
  (四)衛生福利小組。
  (五)行政事務小組。
  有關各小組成員及工作任務等規定另訂之。
七、本會各小組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小組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各小組應於會後五日內將決議事項送行政事務小組彙整,列入本會會議議程討論。
八、本會委員會議,各小組、鄉(鎮、市)公所及委員均得就有關原住民族事務,於開會二十日前將
    提案送交行政事務小組彙整,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由行政事務小組彙整列管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上級或其他機關者: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機關)依行政程序逕陳(函)報,並列管追蹤
        。
    (二)屬本府權責者:由主管單位(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須編列預算部分,由主管單位(機關)簽
        陳縣長核定後辦理。
    前項單位(機關)應於本會下次會議開會十五日前,將執行情形送行政事務小組彙整,列入會議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