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宜蘭縣政府為實施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
育,提供縣內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身
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並能適時合理調整員額人力,有效整合縣內特
教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類特殊教育班級員額人力規劃原則:
(一) 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並通知登載於縣內特
教通報網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主要設置依據,輔以實際需要
規劃設置相關員額人力。
(二) 社區化服務為原則:將全縣分十二鄉鎮區域,以區域整體需求做
為設班考量,使身心障礙學生在自己生活的社區裡就近接受特殊
教育。
(三) 最少限制原則:普設資源班,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
務,落實身心障礙學生人權維護,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
互動,幫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應社會,並使一般學生有機會學習接
納和尊重身心障礙者。
(四) 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
設班考量。
三、 縣內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類別:
(一) 集中式特教班。
(二) 分散式資源班。
(三) 巡迴輔導班。
四、 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
心障礙學生,班級分類如下:
(一) 集中式特教班:
1. 學前教育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應招收
年齡二足歲以上之幼童,每班以不超過八人且不得少於四人
為原則。
2. 國民小學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每班以
不超過十人且不得少於四人為原則。
3. 國民中學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每班以
不超過十二人且不得少於四人為原則。
4. 各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人數低於四人時,基於學生
同儕互動學習之需求,由教育處統籌評估調整,維持原班或
轉安置於臨近集中式特教班。
(二) 分散式資源班:依學生實際需求迫切性及學生接受服務時數規劃
安置之,國小每班輔導學生以十二至二十人,國中以十八至三十
人為原則。
(三) 巡迴輔導班:
1. 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以鑑輔會規劃區域內之身心障礙學生為
巡迴輔導對象,接受服務學生數比照前項分散式資源班辦。
2.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以本縣二至十五歲重度以上之身心障
礙學生經鑑定評估後須以在家教育方式提供教育者。
3. 分類巡迴輔導班:以其障礙類型學生為輔導對象。
五、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之員額編制:
(一) 教師員額增減調整原則:
1. 集中式特教班:視班內安置學生實際障礙程度衡酌之。
2. 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
(1) 增置調整基準:學生數滿六人得設置員額一名,每增十
人得增置教師員額一名。
(2) 減置調整基準:學生數每減少十人,減置教師員額一
名。
(二) 導師:集中式特教班每班置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三)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學生需要雇用。
(四)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
部分工時人員。
(五) 學校得依特教班學生障礙需要與變化,保留教師員額缺額,依據
「宜蘭縣特教資源中心暨國民中小學及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員額調整方案實施要點」申請,經本府核定後實施,進用支援教
學人員。
(六) 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結合專業團隊,並得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視需
要統籌調配運用人力,以維最佳服務品質。
六、 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應以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為原則。
七、 各校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經評鑑或輔導績效不佳或學生人數
減少時,在不影響原服務特教學生就學權益前提下,本府得依本要點
第五點規定減班(員額)或改變服務型態或委託民間辦理。
八、 本要點中所涉之服務對象、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人數與學生數認定,係
依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並正式行文函知登載於縣內特教通報網絡之身
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並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特教通報網上之學生
人數(直接服務人數)為年度增減班會議核算基準。
九、 各項增減班、轉型與調整員額人力標準,得依本府實際財政狀況,逐
年調整。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