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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之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提供縣內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適性、
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並能適時
合理調整員額人力,有效整合縣內特教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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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特殊教育班級員額人力規劃原則:
(一)依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安置會議決定並登載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之身心障礙學
生與幼生人數、本要點第四點與第五點及師生比總額管控
原則,規劃特教班班級與員額人力。
(二)社區化服務為原則:將全縣分十二鄉鎮區域,以區域整體
需求做為設班考量,使身心障礙學生在自己生活的社區裡
就近接受特殊教育。
(三)最少限制原則:普設資源班,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
教服務,落實身心障礙學生人權維護,增進身心障礙學生
與一般學生互動,幫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應社會,並使一般
學生有機會學習接納和尊重身心障礙者。
(四)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
為優先設班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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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
稱之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分類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教育階段:安置學齡滿二足歲中度障礙程度以上之
幼生。
2.國中小教育階段: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
(二)分散式資源班:依學生及幼生實際需求迫切性及其接受服
務時數規劃安置之。
(三)巡迴輔導班:
1.不分類巡迴輔導班:以本縣鑑輔會規劃各服務區域內之
身心障礙學生為巡迴輔導對象。
2.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以設籍本縣且學齡為二至十五歲
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經鑑定評估後須以在家教育方
式提供教育者。
3.分類巡迴輔導班:依學生及幼兒鑑定之身心障礙類別進
行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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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置標準: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生人數達四人以上得設一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學生
人數不得超過八人,國小階段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十
人,國中階段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
2.各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教班,每班人數低於四人時,基於
學生同儕互動學習之需求,由本府統籌評估調整,維持
原班或轉安置於臨近集中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學生人數達六人以上得設一
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四人,國小
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國中教育階段每
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四人。
申請新(增)設特教班需求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
設班計畫(含:設班需求、學生來源、場地規劃及經營理念等
相關項目)函報本府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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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如下:
(一)教師:
1.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及國小階段:每班編制教師二人,並置導師二
人。
(2)國中階段:每班編制教師三人,並置導師二人。
2.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
(1)學前及國小階段:每班編制教師二人,並置導師一
人。
(2)國中階段:每班編制教師三人,並置導師一人。
(二)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1.時薪制:依宜蘭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申請要點申請。
2.月薪制: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員額及各校身
心障礙學生需求急迫性配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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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依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登載於本縣特殊教育通報網之身心身
障礙學生數(直接服務人數)及師生比核算各校特教教師員額
總數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師生比:
1.學前及國中教育階段一比四。
2.國小教育階段一比五。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師生比:
1.學前教育階段:一比十二。
2.國中小教育階段: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
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一
辦理。
前項教師員額,學校得依「宜蘭縣國中小行政組織編制酌減整
併及教師員額控留實施計畫」申請員額調整遴聘代理(課)教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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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經評鑑或輔導績效不佳或學
生人數減少時,在不影響原服務特教學生就學權益前提下,本
府得依第六點規定減列班級數及特教教師員額、改變特教班級
型態或委託民間業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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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師生比,依本府財政狀況,
採逐年調降方式執行,至遲於一百十七年八月一日起達成,逐
年調降方式如下:
(一)一百十五學年度國中小教育階段師生比:一比八至一比十,
即每班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逾八人時,每增加學生三人,
得再增置教師一人。
(二)一百十六學年度國中階段師生比:一比八至一比九,即每
班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逾八人時,每增加學生二人,得
再增置教師一人。
(三)一百十七學年度國中階段師生比:一比八,即每班每位教
師服務學生人數逾八人時,每增加學生一人,得再增置教
師一人。
於教師員額核定後,倘有學校因鑑定增加安置學生數,導致師
生比違反進用辦法情事,本府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各
校增加安置學生數及當下師生比現況,另案核定代理教師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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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各項增減班、轉型與調整員額人力標準,得依本府實際財
政狀況,逐年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