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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府內員工及行政大樓建築物結構安全,
       
維持行政大樓內部與外部景觀,並對行政大樓暨週邊停車場、縣民廣場做
       
有效、便民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本府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為位於宜蘭市縣政北路一號之行
        
政大樓暨週邊縣民廣場及各停車場等公共空間(詳如附圖),不包括宜蘭縣
        
史館及宜蘭縣選舉委員會所使用之辦公場所。


三、行政大樓內各會議室、縣民大廳、文康中心及縣民廣場等場地使用管理單
       
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各單位辦公室及四週設施,由各
       
單位指派專人配合管理單位管理之。


四、各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一)行政大樓開放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卅分。但因公務或其他重要
           
活動需要,必要時,得開放至晚間十時止。

            晚間十時後除本府員工出示身分識別證並登記外,一律不准進人。

(二)公務車停車場開放時段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晚間十時止。

(三)縣民廣場開放辦理活動時段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止。



五、各場地開放使用對象:

(一)行政大樓內各會議室、縣民大廳、文康中心及其他公共空間:除經專案
            
簽准外,僅提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登記使用。

(二)縣民廣場:其他政府機關及經核准登記或立案法人、團體、大專院校舉
           
辦活動或集會時,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本府得視需要制定商業活
           
動行為之場地使用收費自治條例)


六、縣民廣場申請程序如下:

()申請使用縣民廣場,應於活動或集會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管理單位依提出
       
申請之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活動企劃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於接獲
      
同意書後三日內,向使用管理單位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保證金,並於活動結
      
束或終止後,一次無息退還。

()申請人繳納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管
      
理單位,由管理單位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之費用。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時,得與管理單位另訂使用日期或無息退還保證金。



七、縣民廣場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舉辦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之各項活動,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應
     
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
)禁止在活動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
      
打樁等破壞場地行為。
(
)申請(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
      
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
)嚴禁各種車輛駛入限制區、禁止攜帶犬畜進入各場地、攀折花木、喧鬧滋
      
事、妨害公共秩序及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
(
)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八、行政大樓內禁止攜入或存放易燃之汽油或不安定之化學物品等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九、各單位使用縣民大廳及縣民廣場有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或搭設舞台帳
       
蓬等臨時建築物之必要時,應填具申請書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使用;擅自
       
使用者,管理單位得逕行予以拆除。
       
未經簽奉縣長核准者,不得任意變更行政大樓建築本體、公共空間或各單
       
位辦公室空間、設施;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者,不得任意張貼、懸掛或堆放
       
物品。



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並得禁止
       
其於一年內申請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二)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活動。
(三)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事項者。



十一、本府各單位辦公室內除業務或工作上需要外,不得使用未經管理單位核
           
准之電鍋、電磁爐等耗電電器用品。

            除專用辦公空間裝設專用冷氣以外,其他辦公室內使用冷氣一律採用中
           
央空調設備由管理單位管控。

            行政大樓空調管制及公共區域照明管制規定如附表。



十二、本行政大樓參訪,依外賓接待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

十三、違反本要點各項禁止規定,致造成損毀、污漬或有其他破壞行為者,應
           
負修復、清洗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四、本府各單位辦理活動,有使用行政大樓暨週邊場地之必要時,應填具借
           
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使用。

            各單位辦理活動,有重複購置或租用設備之情形時,管理單位得與活動
           
單位協調,整合運用相關設備資源。



十五、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得經由專案簽核,俟 縣長核可後,以專案處理。

十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