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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制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鄉(鎮)公所轄內山坡地
    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取締工作,並落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
    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頒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訂
    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公所應依「水土保持法」、「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山坡地
    管理作業參考手冊」及本「宜蘭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要
    點」等規定,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制止工作,其工作績
    效之考核獎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考核之綜合業務由本府農業局辦理。


四、本府為考核本縣各鄉(鎮)公所每年度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
    報與制止工作績效,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次年度之三月底前
    )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工作,各鄉鎮公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備妥
    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各項資料,以便受考。
    前項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擔任之,小組成員由本府農業
    局指派熟悉業務之人員組成之。


五、考核項目,分為下列各項:
(一)查報作業:
      1.山坡地巡查紀錄旬報表內容詳實度及送達時效。
      2.違規使用山坡地查報表詳實度及送達時效。
      3.上級交查山坡地資訊案件處理情形及效率(含本府交辦之民眾檢
        舉案件及衛星影像變異點查證及查報情形)。
      4.主動查報率。
(二)制止作業:
      1.發現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後制止作業之確實度與時效。
(三)上年度考核缺失改進情形。


六、考核方式,依評分方式為之;其評分及配分標準,如附表一。


七、獎懲: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行政獎勵;考核成績未滿六十
    分者,予以懲處;考核成績進步十分以上者,亦予以行政獎勵。以上
    獎懲並以符合「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者
    為限。有關行政處分之獎懲標準,如附表二。


八、獎金之發給:本府該年度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查報與取締工作,經受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考核發給獎金時,其年度各鄉(鎮)公所經本府小組
    考核結果評列為前三名者,則同時發給獎金。獎金總額度為本府獲頒
    獎金之百分十五計算之,第一名為百分之七,第二名為百分之五,第
    三名為百分之三,計算後(計算至元為止)發給之,本獎金以用於山
    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另本府獲頒獎金之百分之三
    十,再由本府統籌辦理本府及各鄉(鎮)公所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
    務國內外考察觀摩(有關國外考察觀摩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項
    有關出國考察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