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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鄉(鎮)公所轄內山坡地
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與取締工作,並落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
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頒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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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之綜合業務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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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考核本縣各鄉(鎮)公所每年度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之查報
與制止工作績效,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次年度之三月底前)組
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工作,各鄉鎮公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備妥年度工
作成果報告及各項資料,以便受考。
前項考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處長擔任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
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小組
成員由召集人指派本府熟悉業務之人員至少三人,並由本府聘請外聘委
員至少三人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開
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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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項目,分為下列各項:
(一)山坡地巡查紀錄表:
1.內容詳實度及送達時效。
2.函報巡查人員異動情形表。
(二)違規使用山坡地查報表:
1.查報即時效率及查報情形之妥適性。
2.表單各欄位填列內容之完整及清晰度。
(三)上級交查山坡地資訊案件:
1.衛星變異點:查復速度及詳實度。
2.電話檢舉:查復速度及詳實度。
(四)主動查報率:主動查報案件與年度總違規案件之比例。
(五)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之制止作業:發現違規使用山坡地案件後制止作業之確實度與時效。
(六)前年度考核缺失改進情形:前一年度考核缺失改進情形及改進情形有顥著成效之作為。
(七)防災業務。
1.配合自主防災社區計執行情形。
2.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更新(含保全清冊)
(八)創新作為。
(九)教育宣導作為。
前項各款評分及配分標準,如附表一評分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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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成績依附表一評分基準表評分排定名次,並依附表二奬勵標準表
辦理獎勵。
評分分數未達七十五分,不予計列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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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本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核發給獎金時,該年度各
鄉(鎮、市)公所經本府小組考核結果評列為前三名者,本府得發給獎金。獎金總額為
本府所得獎金之百分二十,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頒發獎狀一紙,獎金為本府所得獎金之百分之九。
(二)第二名:頒發獎狀一紙,獎金為本府所得獎金之百分之七。
(三)第三名:頒發獎狀一紙,獎金為本府所得獎金之百分之四。
本府得在縣務會議中或舉辦活動時,頒發獎項予得獎之鄉(鎮、市)公所。
本府所得之獎金,得使用於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之考察觀摩。
第一項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所得獎金之使用,以與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者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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