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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宜蘭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

(二)諮詢審議各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
        實執行情形。

(三)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四)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五)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審議或備查。

(六)審議年度稽核計畫及年度稽核報告之備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兼任,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秘書處處長。

(四)本府政風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 本府消防局局長。

(八) 本府衛生局局長。

(九)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作會議,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