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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本縣民眾生育及落實照顧婦幼福利,促進家庭生活幸福美滿,
    使之經濟生活有所助益,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
    口政策方案,補助本縣低收入戶孕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特定訂本要點
    。


二、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之核發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
      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六個月
      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二)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
        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三)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
      ,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四)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
      領。


四、補助標準:每胎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
    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請領時效: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
    利。


六、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證明。
(三)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
(四)申請人郵局存摺簿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五)申請人印章。
(六)全戶戶籍謄本。
(七)領據。
      ※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以當年度所編列之
    預算用罄為止。


八、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