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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宜蘭縣(以下稱本縣)低收入戶婦幼福利政策,健全產婦及嬰兒健康照護, 特定訂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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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本縣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婦女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
流產者,亦得申請前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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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每胎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
胎增給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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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
(三)醫院證明書(死胎、流產需檢附)。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完成初審,報本府復審,本府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
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
資料未備齊者,以書面通知限期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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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本府誤發補助,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應審核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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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則
停止受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