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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災害防救、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等相關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
代理。
第 2 條之1
本局置秘書,為幕僚長,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並掌理協調及核稿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火災教育宣導與檢查、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
  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策劃、災害搶救演練、救災資源及消防
  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
  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
  事項。
四、整備應變科:掌理災害防救演習、救災資源整備管理、緊急應變及災害現場
  指揮體系之建立與檢討、災害防救資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教育訓練、災害
  應變中心成立及災害統計等事項。
五、減災規劃科:掌理重大災害防救措施及法規命令之擬訂、災害防救計畫之擬
  訂、災害潛勢、危險度、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防災宣導、社區防災、災害
  防救專案與訓練之推動及本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之業務推動等事項。
六、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與火災證明之核發及
  火災檢討會等事項。
七、民力運用及訓練科:掌理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消防人員教育訓練
  進修及消防專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執行及消防替代役管
  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研考、文書、檔案管理、出納、法制、印信、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車輛管理、廳舍管理、採購業務、裝備統籌調配及管理等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
  救災救護服務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及新聞媒體與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
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第二消防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依法
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6 條
本局設特搜大隊,大隊下設分隊、小隊,執行重大災害人命救助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7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
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