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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標準之審議。
(二)重劃土地分配異議案件之調處。
(三)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應以合議制審議之事項。
(四)其他與正辦理中之重劃區業務有關,有必要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起。
   第一項第六款之委員僅於有關該重劃區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六、本會會議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
    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
    會報告。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所需人員由
    本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委
      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