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投入水肥(以下簡稱投肥)申請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持本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投肥許可文件向本府工務處申請『
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證以一
車一證為限,不得轉借他車使用。
三、申請人應持通行證或投肥許可文件至本府工務處申請繳費,再至本府
財政處繳費後,持繳費收據至本府工務處領取『投肥登記表』(表一
)。
四、申請人應將通行證黏貼於汽車擋風玻璃右上方或其他易辨識位置,並
持投肥登記表始可至水肥投入站投肥。
五、水肥投入站接受投肥,應於投肥登記表登錄投肥日期、投肥數量等資
料後交還申請人。
六、投肥登記表遺失、破損,申請人須向水肥投入站申請『投肥登記表補
發證明』(表二)後,至本府工務處申請補發。
七、通行證遺失、破損,申請人應持投肥許可文件向本府工務處申請補發
。
八、投肥許可文件之申請人資格等規定,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訂之。
九、本府工務處核發投肥登記表、通行證,應另於『投肥申請統計表』(
表三)登錄申請日期、申請人等資料後錄案存檔。
十、水肥投入站接受投肥,須另於『投肥統計表』(表四)登錄投肥日期
、投肥時間等資料後錄案存檔。
十一、水肥投入站與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應定期核對投肥數量與水肥
處理數量,並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工務處。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