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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投入水肥(以下簡稱投肥)申請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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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持本府環境保護局核發之投肥許可文件向本府水利資源處申
請『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證
以一車一證為限,不得轉借他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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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持通行證或投肥許可文件至本府水利資源處申請繳費,再至
本府財政稅務局繳費後,持繳費收據至本府水利資源處領取『投肥登記表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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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將通行證黏貼於汽車擋風玻璃右上方或其他易辨識位置,並 持投肥登記表始可至水肥投入站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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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肥投入站接受投肥,應於投肥登記表登錄投肥日期、投肥數量等資 料後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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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肥登記表遺失、破損,申請人須向水肥投入站申請『投肥登記表補
發證明』(表二)後,至本府水利資源處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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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行證遺失、破損,申請人應持投肥許可文件向本府水利資源處申
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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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肥許可文件之申請人資格等規定,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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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水利資源處核發投肥登記表、通行證,應另於『投肥申請統計表
』(表三)登錄申請日期、申請人等資料後錄案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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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肥投入站接受投肥,須另於『投肥統計表』(表四)登錄投肥日期
、投肥時間等資料後錄案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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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肥投入站與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應定期核對投肥數量與水肥
處理數量,並副知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水利資源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