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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經收稅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公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參照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及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將經收稅款納入本局自行收納保管之收入種類。


三、經收範圍
(一)本局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
(二)本局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滯納稅款及罰鍰。


四、繳納方式
(一)現金。
(二)即期支票。
(三)信用卡。以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卡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為限。

五、作業方式
(一)總局設置經收稅款櫃臺,於辦公時間執行經收稅款業務。配合台灣銀行收款人員收款作業,經收稅款結帳時間,平常日為下班前半小時,每月月底則為下班前1小時,結帳時間停止收款。
(二)繳款人繳納稅款時,收款人應以條碼閱讀器讀取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同時列印經收稅款二聯單(附表一),在繳款書及經收稅款二聯單各聯加蓋含收款人姓名及收款日期之收款戳章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及經收稅款證明聯交繳款人收執;以信用卡繳稅者,經確認刷卡金額無誤後,連同信用卡及信用卡簽單交還繳款人。
(三)稅款以現金、即期支票繳納者,應存放金庫妥為保管。收款人每日(遇停止上班等特殊情形時,於次工作日)下班前應將所收稅款及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銀行收款人員,並留存收付款項清單乙聯(附表二),併同經收稅款留存聯及日報表(現金)(附表三),於次工作日10時前陳核後收存備查。
 (四) 稅款以信用卡繳納者,收款人應於次工作日確認聯卡中心已將前日刷卡款項匯入本局保管款專戶後,開立該專戶同額支票,併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點交台灣銀行收款人員。日報表(信用卡)(附表四)及信用卡刷卡明細清單,連同前款表單一併陳核。
 (五) 配合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收款需要,每年4月21日至6月20日及11月21日至12月20日由台灣銀行宜蘭分行派員協助代收稅款,本局在此期間內僅辦理信用卡繳稅。但上述期間得經雙方協議調整。

六、管制措施
  (一)經收稅款二聯單以報表紙套版列印,由資訊管理科依據單照管理作業管制。
  (二)信用卡刷卡產出之持卡人簽名聯,應黏貼於經收稅款留存聯上並註記信用卡卡號,以供稽核。
  (三)本項業務納入事務檢核小組設置要點檢查項目定期抽核,加強管制。

七、本要點報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