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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促進人民權益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動協助人民解決不諳法令規定或法令適用疑義致權益受損案件,設宜蘭縣政府促進人民權益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期能合法、迅速處哩,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小組審議下列提案:

()一層長官裁示交辦之重大人民陳情案件。

()經本府業務單位認定屬於鄉(鎮、市)公所久懸未決案件,亟

須本府介入協助之提案。

()專案小組決定之提案。



三、專案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副召集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兼辦。



四、專案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如提案涉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應邀請列席說明;如為鄉鎮市公所、中央駐縣之單位或相關單位,得視需要邀請參加。



五、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經核定後,交付本府計畫處列管並追蹤結果。



六、專案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