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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動協助人民解決不諳法令規定或法令適用疑義致權益受損案件,設宜蘭縣政府促進人民權益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期能合法、迅速處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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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審議下列提案: (一)一層長官裁示交辦之重大人民陳情案件。 (二)經本府業務單位認定屬於鄉(鎮、市)公所久懸未決案件,亟 須本府介入協助之提案。 (三)專案小組決定之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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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副召集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律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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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如提案涉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應邀請列席說明;如為鄉鎮市公所、中央駐縣之單位或相關單位,得視需要邀請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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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經核定後,交付本府計畫處列管並追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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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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